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9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科耀
張茂松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共同被告曾科耀、張茂松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予以合併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共同被告曾科耀、張茂松因詐欺案件,本院依職權認為宜將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予以合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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