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葳沃時尚設計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葳沃時尚設計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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