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朱春美 被告 陳維正
楊理妃 呂慶林 陳文英 羅學銘
簡淑美 張怡鼎 鍾元佳 趙雲馨
林庭嬅 許雅琳 黃祺能 白嘉輝 喬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羅學銘、黃祺能、白嘉輝、喬謙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關於被告林庭嬅、許雅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又原告係經由被告羅學銘、黃祺能招攬投資ProsperityRewar
dsInvestmentProgram(即 豐益安本 投資方案)、CapitalProtectionProgram(即穩益信託合約),此經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陳維正、楊理妃、呂慶林、陳文英、簡淑美、張怡鼎、鍾元佳、趙雲馨有關,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其等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各部分,既均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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