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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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張彩霞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鍾元佳
白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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