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70號原告 楊東勳 被告 陳維正
楊理妃 呂慶林 陳文英 羅學銘
簡淑美 張怡鼎 鍾元佳 趙雲馨
林庭嬅 許雅琳 白嘉輝 喬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羅學銘、白嘉輝、喬謙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關於被告林庭嬅、許雅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又原告係經由被告羅學銘招攬投資BalancedLong-TermInvestmentProgram(即穩益平衡投資方案),此經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陳維正、楊理妃、呂慶林、陳文英、簡淑美、張怡鼎、鍾元佳、趙雲馨有關,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其等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各部分,既均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