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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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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