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文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因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簽結在案),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14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96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111年1月11日上午9時許)係在被告前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日之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認受前案效力所及,而將本案逕予簽結,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6月28日之簽呈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144號鑑驗書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0266公克,含包裝袋1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438公克,含包裝袋1只)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43公克,含包裝袋1只)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73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