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品(98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本院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97年偵字第3476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97年上職議字第2561號)、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