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阮富枝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2月2日具狀聲請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查,足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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