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0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廣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廣盛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外(本院卷第19、21頁),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廣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分別向告訴人 溫士彰吳美蘭 實施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均係基於詐欺犯意,且附表編號1、2各自所示犯行之時間均屬密接,犯罪地點接近,故被告就附表編號
1、2分別所示之詐欺行為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是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行為均為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實施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行為,係出於同一詐欺犯意,且於同日下午1時許至8時許間陸續為之,顯然附表編號1、2之犯行均屬於被告之同一犯罪計畫之內,而應屬一行為。又被告以同一詐欺行為,分別對告訴人2人實施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欺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僅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故屬一行為,尚屬有誤,一併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無財力購買彩卷並清償下注費用,竟向告訴人2人佯稱嗣後會繳清下注費用,使告訴人2人陷於錯誤並同意先行為被告墊付下注費用,因而受有財物上損失,被告亦因此受有不法利益,是被告之行為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損及告訴人2人財產利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詳下述),兼衡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境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實施詐欺犯行,分別對告訴人溫士彰、吳美蘭詐得新臺幣(下同)58,200元、151,000元之不法利益,雖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人溫士彰、吳美蘭以58,200元、150,000元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可佐(偵卷第89頁),是如被告能確實履行和解金額,尚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若被告未能履行,告訴人2人亦得持該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縱就告訴人吳美蘭部分與被告所實際詐欺得利之利益差距100元,仍足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件若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另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且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悟之心,並與告訴人2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2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21頁),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牟芮君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下注方式│下注地點│下注時間│下注金額│││││││(新臺幣)│├──┼────┼─────┼────┼────────┼──────┤│1│溫士彰│電話│台北市中│108年6月14日│8,200元│││││山區錦州│下午2時53分││││││街334號├────────┼──────┤││││1樓│108年6月14日│50,000元││││││晚間8時6分││├──┼────┼─────┼────┼────────┼──────┤│2│吳美蘭│LINE│台北市中│108年6月14日│10,000元│││││山區錦州│下午1時7分││││││街396號├────────┼──────┤││││1樓│108年6月14日│10,400元││││││下午2時36分││││││├────────┼──────┤│││││108年6月14日晚│30,600元││││││間6時49分││││││├────────┼──────┤│││││108年6月14日晚│50,000元││││││間7時26分││││││├────────┼──────┤│││││106年6月14日晚│50,000元││││││間7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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