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甲○○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