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債權人 許瀚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建鴻 即 奕潔 車體美顏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蘇建鴻即奕潔車體美顏坊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匯款中國信託帳戶戶名為蘇建鴻不相符)㈡提出雙方約定以每筆匯款金額之10%利息連同本金一併返
還之釋明資料。(如:約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