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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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996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告 邱筱瑜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 邱龍珠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邱龍珠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