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海商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告勝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育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被告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黃維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