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裕滄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05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裕滄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3行末增列「黃裕滄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證據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