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07號上訴人 蘇主兒 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九○七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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