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王明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本院逕予更正),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12年12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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