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賴聰文 被告 汪秀真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2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16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1年12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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