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邱琬心 被告 陳連池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19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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