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張吉月
張瀚 曰 張惠貞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明 被告 林炳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