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16號自訴人 梁秦榮 被告 黃蕊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