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聲請人 周蓓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梁明豊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對相對人梁明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有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在卷可憑,惟相對人梁明豊已於107年5月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故本件相對人梁明豊已無當事人能力,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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