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得斌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弄○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得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被告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而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被告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併合處罰。茲受刑人既已陳明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5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憑,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4.10│101.04.11│101.10.02│├────────┼─────────┼─────────┼─────────┤│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毒│桃園地檢101年度毒│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56號│偵字第1656號│偵字第4089號、第48│││││1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101年度審訴字第11│101年度審訴字第40││事實審││79號│79號│9、414號││├────┼─────────┼─────────┼─────────┤││判決日期│101.10.19│101.10.19│102.04.26│├───┼────┼─────────┼─────────┼─────────┤││法院│同上│同上│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確定日期│101.11.12│101.11.12│102.07.15│├───┴────┼─────────┴─────────┴─────────┤│備註│⒈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3、4部分,則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09號、第│││4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9.18│101.10.02││├────────┼─────────┼─────────┼─────────┤│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毒│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89號、第48│偵字第4089號、第48││││15號│1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0│101年度審訴字第40│││事實審││9、414號│9、414號│││├────┼─────────┼─────────┼─────────┤││判決日期│102.04.26│102.04.2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102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07號│││├────┼─────────┼─────────┼─────────┤││確定日期│102.07.15│102.07.15││├───┴────┼─────────┴─────────┴─────────┤│備註│⒈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3、4部分,則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09號、第│││4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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