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公司接管小組
集人)代理人 蘇國震 相對人 游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本院97年度存字第51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存字第51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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