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高東駿 原名 高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11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6日下午2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客
戶交易明細表、契據變更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
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目前債
務協商中,原告則請求依法判決,事後再行查證,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