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李楊美香
李超財 李石生 李玉孟 被告 翁玉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國忠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