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胡林玉春 訴訟代理人 胡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01,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