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92號附民原告 劉宇祥 附民被告 張志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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