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30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告 呂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3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7月24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899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