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被告 黃子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