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145號債權人 徐政義 債務人 楊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