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20號上訴人 曾明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5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3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97,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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