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建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第一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許芳瑜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