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 謝敏華 被告 陳順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104年6月1日送達原告住所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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