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93號聲請人 陳盈穎 相對人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H59)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合計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2月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而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H59)及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憑;依調解結果記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分成3期給付,自107年2月13日起至107年4月13日止分3期給付,第一期於107年2月13日給付、第二期於107年3月13日給付及第三期於107年2月13日給付,給付金額如下:資方給付勞方陳盈穎第一期新臺幣3萬6395元、第二期及第三期各新臺幣3萬3000元,並匯款至勞方薪資帳戶(中國信託公益分行…」等語,如今已逾清償期,相對人既未履行給付義務,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