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林啟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74,
00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6月18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1.012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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