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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