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