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威澄指定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威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傅伊君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