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盛君 送達代收人 傅怡云 被告 常世傳 上列被告常世傳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936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明箴法官王碧瑩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