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54號聲請人 張春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頡隆有限公司(00000000)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及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