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交上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80號上訴人永盛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芯瑀 (董事長)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7年度交上字第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8行所載「43.08公斤」,應更正為「43.08公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