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吳俊賢 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吳俊賢│南投縣中寮鄉農會│99年5月22日│35,935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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