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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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林賢和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賢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林賢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即具保人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即具保人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士檢朝執戊緝字885號通緝書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