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成 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霖蓮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