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48號原告 吳宜容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素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5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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