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焜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倪焜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補充為「在私人住處房間內對員警000辱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至被告雖曾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罵員警,且我當時有喝酒云云。然查,被告有於附件所示時間、地點,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000口出「幹你娘雞掰」等語乙情,有證人即被告父親000於警詢之證述可佐(警卷第13頁參照),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憑,被告空言否認其有口出上開穢語,不足採信。又觀諸被告於警詢中尚能就其當日與證人即其父親發生爭執之原因,以及員警嗣後到場處理之過程有所記憶,足認被告行為當時雖有飲酒,但其主觀上對於周遭情況及自身行為,尚有相當程度之認識,而非全然缺乏知覺及判斷作用,而被告明知員警000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猶對000辱罵「幹你娘雞掰」一語,被告自應有侮辱公務員之主觀犯意甚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又被告先以附件所載言語當場侮辱員警000,復對員警00
0、 林定閎 施以強暴妨害其2人依法執行職務,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被告雖以一行為妨害員警000、林定閎依法執行職務,但仍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成立單純一罪,而無想像競合犯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上開強暴行為,並侮辱到場處理之警員,危害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及尊嚴,且犯後否認侮辱部分犯行,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899號被告倪焜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焜憲於民國109年6月1日5時40分許,因酒醉在其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丟擲啤酒罐滋事,經其父親000報警請求協助,先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警員000、林定閎到場處理,豈料倪焜憲明知在場警員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警員000辱罵「幹你娘機掰」,並與警員00
0、林定閎發生拉扯,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職務,經警當場逮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倪焜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與證人000在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3張、警員000、林定閎製作之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上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請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檢察官杜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