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債務人 李承煬 即 李國正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就債務人106年8月25日民事陳報一狀所陳第1點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汽車行照影本。又債務人所陳之租車費與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內容不符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母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父母每月領取老人年金或國民年金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改住在戶籍地址?變更住處之原因為何?與何人同住?又該房屋為父親所有,聲請狀所載住所之房地則為母親所有,父母並均另有土地,則債務人每月是否仍須給付扶養費予母親?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至旅行社帶團?旅行社名稱及地址各為何?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於104年至105年之所得資料清單均有來自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說明其給付原因為何?目前是否仍有該項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