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嘉頊
居高雄市○○區○○○路0號0樓之0(指定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喜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9,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