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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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葉宗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張 蔡素華 │玉山銀行新│104年1月20日│277,300元│AK0000000│││││板特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