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債權人 吳月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
計21元之延滯日利息(相當於年息百分之21.9),合計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息包含括遲延利息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及66年度第7次民庭決議參照參照)。故請台端釋明請求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